原标题:监管重拳出击!一张罚单合计处罚205万元:涉太保财险6家分支机构,2名直接负责人被撤职;给予合同外利益为何“屡禁不止”?
【资料图】
一张罚单点名太保财险6家分支机构。
3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发布一张罚单点名太保财险6家分支机构。
6家分支机构因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罚162万元,8名直接责任人被罚。
近年来,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是监管“老大难”问题,影响着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去年,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成各项违法违规事由第一名,处罚金额合计3967万元;2021年,一保险代理人因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终身禁业。
此次监管局的重拳出击再次为行业敲响警钟。
一张罚单合计处罚205万元
太保财6家分支机构遭点名
宁夏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太保财险6家分支机构被罚。
具体来看,宁夏银保监局分别对太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太保财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太保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太保财险吴忠中心支公司、太保财险固原中心支公司、太保财险中卫中心支公司分别予以60万元、28万元、17万元、22万元、20万元、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罚的还有8名直接联系人,2名直接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剩余6名直接负责人合计被罚43万元。
对两名直接责任人齐某某、赵某某分别予以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盛某某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杨某予以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武某某予以警告并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穆某予以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赵某某予以警告并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沈某某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张罚单合计处罚205万元,处罚6家分支机构、8名直接负责人,这样的罚单实属罕见。据罚单显示,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仅有一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屡禁不止
给予合同以外利益处罚频次高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与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属于一类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处罚频次较高、处罚程度较重的违法违规事由。
2022年,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在各项违法违规事由中位居第一,处罚频次累计出现263次,占比22.73%,处罚金额合计3967万元;2021年、2020年均为第三名,2021年涉及罚单金额5470万元,涉及罚单数量285张;2020年涉及罚单金额5324.67万元,涉及罚单数量221张。
2021年曾有代理人因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终身禁业。
2021年10月,山西银保监局官网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曹某,因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被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又为何如此“屡禁不止”呢?
个别代理人出于让客户买单或者防止其他代理人抢走客户的心理,通过以金钱、实物礼品、其他有价服务等方式返给客户,以此来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而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向来是“顽疾”,代理人不愿失去竞争优势,从而相互“内卷”。
除此之外,近两年来受疫情影响,险企业绩承压。为完成销售业绩,个别代理人采取恶性竞争手段的可能也会进一步增加。
业内指出,保险作为特殊商品,依赖精算规则进行定价。精算规则也是衡量险企偿付能力、风险,以及行业存续的基础。如允许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无异于变更定价或合同,容易导致企业恶行竞争,进而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导致保险消费者利益受损。
此次监管局的惩罚力度也是对于“老大难”问题再一次重拳出击,为行业敲下警钟!
来源:险企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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